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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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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化類子基金申請指南
陜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科技成果轉化類子基金申請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陜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陜西科技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科控集團”)作為陜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的出資人代表,負責受理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的設立申請。
第二條科控集團將全年受理申請,無申報時間限制。
第三條子基金是指引導基金發起或參與,由社會合格投資人募集成立,由合格專業管理機構管理,面向科技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第二章 子基金的設立
第四條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作為申請者向科控集團申請設立子基金。
投資企業是指愿意且有能力出資參與設立子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的企業。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受托管理子基金的企業,為子基金尋找投資機會和談判投資條款,或代表子基金進行創業投資,并提供相關的管理咨詢服務的企業。
各設區市、計劃單列市科技管理部門、省級以上高新區管委會及建設新型研發平臺的大學、科研院所,可委托所屬投融資平臺企業作為法人申請人提出子基金申請。
第五條子基金申請條件
5.1申請者為社會投資企業的,其注冊資本或凈資產原則上應不低于5000萬元,且應出資子基金份額不低于子基金總額的20%。
5.2申請者為各設區市、計劃單列市科技管理部門、省級以上高新區管委會及建設新型研發平臺的大學、科研院所委托的投融資平臺企業的,其注冊資本或凈資產原則上應不低于2000萬元,且應出資子基金份額不低于子基金總額的20%。
5.3申請者為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基金管理機構)的,其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在引導基金管理程序最終審定前,應滿足實收資本1000萬元),且:
(1)應取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要求的基金管理人資格;
(2)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業務,擬投資方向和領域符合政府引導基金出資法律法規的規定;
(3)具有完善的創業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和投資決策機制,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能夠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4)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至少有3個創業投資成功案例;
(5)應參股子基金或認繳子基金份額,且最終出資額不得低于子基金總額的5‰;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無受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8)其他符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范及專業化運作要求的條件。
5.4子基金投資于陜西省內科技企業的資金應不低于子基金總額的70%,具體金額由子基金合伙協議或章程予以約定。
第六條多家投資機構擬共同設立子基金的,應推舉一家機構作為申請者。申請者應當確定一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作為擬設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機構。
第七條設立子基金時,申請者須提供主要出資人的出資承諾書,并在子基金盡職調查前,提供全部出資人首次出資到位資金的出資承諾。主要出資人包括但不限于申請者、子基金管理機構、至少一個高于申請引導基金出資額的出資人。
第八條基金應將基金資產委托給在中國境內設立、有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鹋c托管人簽訂托管協議,托管人按照協議約定對基金托管專戶進行管理。
第九條子基金對單一公司或單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總額的20%。
第十條引導基金在單個子基金中的投入比例不高于子基金總額的20%,且投入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申請者向科控集團提交子基金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附后),至少應包括:
11.1子基金組建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設立背景和目標、基金規模、組織形式、投資領域、發起人和基金管理機構基本情況、組織管理架構、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經營期限等;
11.2基金股東會(或合伙人大會)關于同意設立基金(或增加引導基金為股東/有限合伙人)的決議復印件;
11.3子基金及管理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章程或合伙協議復印件;
11.4管理團隊核心成員簡介,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簡介;
11.5過往投資業績及成功退出項目,至少有3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創業投資成功案例;
11.6基金管理機構股權結構(出資結構)、組織架構說明、內部投資決策、投后管理、風險控制、內部激勵及財務管理制度等文件;
11.7項目儲備情況及首批投資計劃;
11.8基金資金托管協議、基金資產委托管理協議;
11.9子基金最近一期的審計報告;11.10主要出資人的出資承諾書;
11.11營業執照、管理人登記證明等相關資質證明及其他材料。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二條子基金應當定期向科控集團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情況。
第十三條子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