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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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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務】私募基金備案材料清單一覽


       繼2019年2月28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發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申請材料清單(以下簡稱“登記清單”)后,協會于2020年3月20日在其官網發布《關于公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申請材料清單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清單的形式整理了證券類、非證券類私募基金備案以及私募基金重大變更和清算備案所需資料(以下統稱“備案材料清單”)。同登記清單一致,本次發布的基金備案材料清單中的材料均不是新增要求,而是協會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及2019年底發布的《私募基金備案須知》(以下簡稱“《須知》”)等所列備案要求以及過往實踐梳理而成,旨在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準備基金備案申請材料。 以下為我們對于備案材料清單的梳理。

       一、基金備案申請材料清單

       1.備案承諾函

       協會提供模板,除了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簽字外,合規風控負責人亦需簽字。

       2.招募說明書/推介材料

       招募說明書等募集推介材料應向投資者介紹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費率、業績報酬設定依據和計提方式、存續期、分級安排(如有)、主要投資領域、投資策略、投資方式等私募基金設立要素。

       募集推介材料還應向投資者詳細揭示私募基金主要意向投資項目(如有)的主營業務、估值測算、基金投資款用途以及擬退出方式等信息。 募集推介材料的內容應當與基金合同實質一致。募集推介材料應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

       3.銷售協議(如有)

       4.基金合同/合伙協議(原件及word版本)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3號》及《須知》簽署的基金合同/合伙協議,應有各方完整簽章。

       word版本的內容須與實際簽署蓋章版內容保持一致,word版本應為清潔版本。

       基金合同/合伙協議應當明確約定,在基金管理人客觀上喪失繼續管理私募基金的能力時,基金財產安全保障、維持基金運營或清算的應急處置預案和糾紛解決機制。

       基金合同/合伙協議應當明確約定基金合同終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

       合伙型基金如無托管,應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其他保障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并向投資者披露基本賬戶信息。

       如基金涉及關聯交易,需在基金合同/合伙協議中約定有效實施關聯交易的風險控制機制。

       如基金投向房地產領域,應在基金合同/合伙協議中約定遵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第4號——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相關規定(僅適用于非證券類基金)。

       5.托管協議(合伙型基金)

       托管協議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明確約定托管人的權利義務、職責。

       托管協議應明確約定托管人的權利義務、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a) 在基金管理人發生異常且無法履行管理職責時,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履行托管職責,維護投資者權益;

       (b) 基金托管人在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現管理人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以及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并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協會報告。

       6.風險揭示書

       協會提供模板,風險揭示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風險揭示書應充分揭示披露私募投資基金的資金流動性、基金架構、投資架構、底層標的、糾紛解決機制等各類投資風險。

       風險揭示書應在“特殊風險揭示”部分詳細、明確、充分揭示募集機構與管理人存在關聯關系、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通過特殊目的載體投向標的、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股權代持等特殊風險或業務安排。

       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統進行私募投資基金季度更新時,應當及時更新上傳所有投資者簽署的風險揭示書。

       7.產品架構圖(僅適用于非證券類基金)

       即風險揭示書中披露的產品架構圖,內容需包含投資者(向上穿透到頂)、基金管理人、GP(如有)、基金托管人(如有)與投資標的(向下穿透到底)及基金獲取投資標的的交易對手方(如有)等要素,同時列明每一層的投資金額、投資方式(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權、債權與可轉債投資)及投資比例等信息。

       8.實繳出資證明與基金成立日證明

       實繳出資證明:

       (a) 有托管的:基金托管人開具的資金到賬通知書,需加蓋基金托管人公章。

       (b) 無托管的:會計事務所開具的驗資證明或投資者將投資款打入基金賬戶的銀行回單等第三方出具的證明。募集規模證明為銀行回單的,銀行回單需加蓋銀行公章,收款賬戶名稱應與基金名稱一致,付款賬戶名稱應與投資者信息一致,若不一致,基金管理人應出函說明原因。

       (c)基金備案通過前發生投資者基金份額轉讓的:基金份額轉讓各方簽署的份額轉讓協議。

       基金成立日證明:

       (a)契約型基金:以基金托管人開具的資金到賬通知書為準。

       (b)合伙型基金:以基金合同簽署日期或投資者對本基金首輪實繳款到位時間為準。

       9.電子合同服務協議(如采用電子合同)

       10.私募投資投資者風險問卷調查

       11.基金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圖(不適用于契約型基金)

       合伙型基金設立或發生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 若已完成工商變更:變更后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圖,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

       - 若未完成工商變更:包含變更信息的工商變更受理函。如確無工商變更受理函,應提交工商變更承諾函。

       工商公示信息截圖需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行事務合伙人、合伙期限或營業期限、主要經營場所或住所、經營范圍及全體合伙人信息等相關信息,其中合伙人應與投資者明細、合伙協議信息保持一致。

       12.委托管理協議(GP與基金管理人分離的合伙型基金)

       13.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監督協議或相關證明文件(僅適用募集行為發生于2016年7月15日后的)

       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監督協議或相關證明文件的要求,請參照《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相關內容。

       募集機構與募集監督機構不是同一機構時: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監督協議;

       募集機構與募集監督機構為同一機構時:防火墻制度及防范利益沖突制度。

       14.管理人員工證明文件(投資者中存在員工跟投)

       所有跟投員工和管理人簽署的勞動合同及管理人注冊地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證明,應有社保局蓋章。

       如員工社保由第三方機構代繳的,應上傳員工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記錄和管理人與代繳方簽署的人事委托合同,同時代繳方應為具有人力資源服務資質的機構。

       15.加蓋信托公司公章的信托計劃事前報備表或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信托登記系統初始登記完成通知書(管理人擔任信托計劃的投資顧問)

       16.外包服務協議(如有)

       外包服務協議須滿足《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要求。

       17.投資顧問協議(如有,僅適用于證券型基金)

       18.跨境投資許可證明文件(如基金涉及跨境投資)

       跨境投資許可證明文件包括簽署的QDII協議、商務部或外匯管理局簽發的跨境投資許可、金融辦的批復等文件。

       19.普通合伙人與管理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證明文件(僅適用于GP與基金管理人分離的合伙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應與普通合伙人存在關聯關系。關聯關系的判斷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的規定,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同時,如普通合伙人系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團隊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出資情形,同樣認定存在關聯關系。

       20.政府類引導基金批文(僅適用于政府引導基金)

       政府引導基金批文指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本級政府批準的批文等公示證明文件,該批文需包含引導基金與管理人等相關信息。

       21.其他相關文件 投資者資金來源承諾及出資能力證明(如有)

       (a) 僅在投資者資金來源存疑或投資者對基金出資金額與其出資能力匹配存疑的情況下方需提供。

       (b) 出資能力證明應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證明或未來收入證明等文件,且滿足金融資產的預計變現價值與預計未來收入的總和可覆蓋投資者對基金的累計實繳出資。

       (c) 自然人投資者的出資能力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金融資產、投資類不動產/特殊動產、公司股權等非金融資產和一定時期內的薪資收入流水、分紅流水、投資收益流水及其完稅證明等文件。

       (d) 機構投資者的出資能力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驗資報告、最近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

       P2P關聯機構說明函(管理人為P2P關聯機構)

       (a) 基金管理人與P2P平臺的關聯關系和風險自查說明。

       (b) P2P平臺方自身業務合規及風險自查說明。

       (c) 基金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制定所涉P2P業務對私募基金的潛在衍生風險的處置預案。

       (d) 風險揭示書應披露管理人為P2P關聯機構以及P2P風險對產品的影響。

       基金管理人在管基金展業情況說明(如有,特殊情況下核查需要)

       在管基金展業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在管基金的底層標的的主營業務、投資方式,投資金額,投后估值、工商確權情況、預計退出方式及涉及關聯交易等信息的詳細情況。

       備案材料清單亦明確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含紓困)基金、抗疫基金、扶貧基金等符合特殊政策基金、類REITS基金、擬投資PPP項目的基金所需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要求。

       二、重大變更申請材料清單

       1.基金管理人變更

       新簽署的備案承諾函;

       新簽署的基金合同;

       由全體投資者簽字或蓋章的變更決議文件;

       本基金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及合理性的說明函等;

       基金管理人變更涉及新舊管理人基金份額轉讓的:

       (a) 契約型基金:新舊管理人基金份額轉讓協議;

       (b) 合伙型基金:新舊GP的基金份額轉讓協議以及基金最新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圖。

       合伙型基金非管理人GP變更:

       (a) 新簽署的合伙協議、工商公示信息截圖以及變更決議文件等。

       (b) 變更后涉及GP與基金管理人分離的需上傳與基金管理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證明文件與委托管理協議等。

       合伙型基金涉及新增或減少投資者、基金增資或減資以及投資者間基金份額轉讓等情形:

       (a) 新簽署的合伙協議或變更決議文件;

       (b) 實繳出資證明;

       (c) 工商公示信息截圖;

       (d) 份額轉讓協議(如有)。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變更決議文件內容修改AMBERS系統產品重大變更模塊中相關字段。

       2.基金產品名稱變更

       新簽署的備案承諾函;

       新簽署的基金合同;

       工商公示信息截圖(不適用于契約型基金);

       變更公告(如有);

       信息披露文件(如有);

       以及變更決議文件。

       3.合伙型基金注冊地址變更

       新簽署的合伙協議;

       工商公示信息截圖;

       以及變更決議文件。

       4.基金展期

       新簽署的基金合同以及變更決議文件等;

       合伙型基金展期涉及工商登記到期日變更的,還需上傳工商公示信息截圖。

       5.基金托管人變更

       變更或新增基金托管人:新簽署的托管協議或基金合同以及變更決議文件等。

       解除托管的:其他保障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協議以及變更決議文件等。

       6.外包服務機構變更

       變更或新增外包服務機構:新簽署外包服務協議以及變更決議文件等。

       解除外包服務的:變更決議文件等。

       7.基金投資顧問變更

       變更或新增投資顧問:新簽署的投資顧問協議以及變更決議文件等。

       終止投資顧問協議的:變更決議文件等。

       8.募集監督機構變更

       變更或新增募集監督機構的:新簽署的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監督協議以及變更決議文件等。

       解除募集監督的:變更決議文件等。

       9.投資經理變更

       投資經理或投資決策人變更決議文件等。

       10.基金合同發生投資范圍、費用計提及申購贖回等條款變更

       新簽署的基金合同以及變更決議文件等。

       三、清算申請材料清單

       清算開始:基金清算承諾函和基金清算公告。

       清算完成: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資者簽章的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包含基金財產分配情況。

       投顧關系解除(如有):投顧關系解除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確協會將同步上線AMBERS系統前臺校驗,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備案材料齊備性要求的,才會進入正式備案辦理流程。我們建議基金管理人按其所屬類型全面、準確地準備基金備案申請材料,以提升基金備案效率。